張韶涵2000年與青田音樂公司簽約,接著青田將合約轉給福茂唱片,張韶涵認為發片速度與之前預期不同,因此2011年提出解約,引起兩家公司不滿,訴請法院求償3465多萬元,青田指稱她走紅後過河拆橋,張韶涵則反批青田經營她的演藝事業態度怠惰,2014年一審認為她終止經紀約並無違法,僅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公司,經紀公司上訴,今高院判決,她還須賠償福茂唱片為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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