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大S」徐熙媛去年2月再婚具俊曄,隔月起便未收到前夫汪小菲當初答應給的生活費,大S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的財產750萬元,汪經提出165萬元後獲停止執行。後來,大S另闢戰場,就200萬元生活費與500萬元違約金,聲請執行汪的擔保金獲准,提存所根據執行命令解交,汪雖聲明異議,仍遭北院裁定駁回;本案未來一旦確定,代表大S可先拿到165萬元。
大S去年指汪小菲離婚後未付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的財產750萬元;經汪提供165萬元後獲停止執行,汪也對大S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該案法官認為,根據夫妻離婚時的調解筆錄,汪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匯款給大S,屬於「定期定額」給付性質,且調解筆錄中並未約定債務可相互流用或抵充,自然應分別列計,在汪未依約付款前提下,被大S聲請強制執行財產用來清償,沒有問題,今年3月27日判汪敗訴;汪已上訴高等法院。
後來大S再以200萬元生活費、500萬元違約金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汪小非提存在北院的165萬元擔保金獲准;提存所根據執行命令解交165萬元。
對此,汪小菲決定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根據提存法規定,不應准予解交提存物(指165萬元)。
提存所解釋並無審核執行命令的權限,應依執行命令解交165萬元;另汪小菲提出的債務人異議之訴既然還沒確定,執行處至今也未表示應停止執行,汪的聲明異議便無理由。
民事執行處則函覆說明,大S有原本被停止執行的債權(指750萬元),去年12月7日再以200萬元生活費、500萬元違約金為由,聲請執行,同時以汪提存的165萬元作為執行標的,由於兩次債權不同,應核准執行命令;況且,汪對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一案,已於本月5日被裁定駁回。
本案法官指出,提存所應受北院民事執行處所核發命令的拘束,將汪小菲的165萬元解交給大S,並未違法,裁定駁回汪的聲請。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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