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炎亞綸(本名吳秉孺)持未成年私密影片緩刑定讞,但他被男網紅控告強制性交、乘機性交、違反意願拍攝少年性影像部分,因罪嫌不足均不起訴,炎因不滿去年有網友在Threads上罵他是「性侵犯、偷拍外流」等而狀告14名網友涉加重誹謗罪嫌;台北地檢署認為,炎有無對男網紅犯性侵等行為,為重要議題及公共事務,為各界密切關心,屬可受公評之事,這些網友留言內容未逾越合理評論,處分不起訴。
炎亞綸前年遭男網紅指控,在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像,由於男網紅當時年僅16歲,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兩罪起訴。
士林地院去年,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判炎亞綸其中兩罪應執行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另一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但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且與男網紅和解,給予緩刑3年,因檢方未針對炎上訴,炎緩刑確定。
但炎亞綸發現,去年4月至7月間,有多名網友在Threads上罵他是「性侵犯、拍攝未成年影片、偷拍外流、偷拍就偷拍,就算不起訴,偷拍也是事實吧、性侵高中生、抵制強姦犯」等,他認為自己並沒有性侵男網友或偷拍,因此對14名網友提告,檢方認為,炎確有製造與少年未成年電子訊號等行為,所以網友說他對高中生或未成年犯案,以及傳播、散布私密影像並未虛構事實。
至於性侵部分,檢方認為,炎在該案罪嫌不足,與男網紅提告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是不相同的概念,況炎有供述前後不一,雖否認犯行,不能僅以未經起訴,就認為這些網友的留言,是虛構事實;另外,男網紅曾召開記者會,炎突然闖入對他鞠躬道歉,可見他是否有無對男網友性侵偷拍,是公共議題及公眾事務,為各界密切關心,屬可受公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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