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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不付家用和電費 聽律師怎麼說

大S(右)2月再婚,3月即未再收到汪小菲(左)離婚時答應給的生活費。(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記者胡如虹/台北報導〕「大S」徐熙媛根據離婚協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的財產500多萬元,台北地院已核發扣押命令,律師成介之表示,大S和汪小菲在簽離婚協議時,應該有經過公證,或透過法院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而只要離婚協議或調解筆錄中有註明一方應給付金額,就具有拘束力,汪小菲必須按照離婚協議內容給付。

針對汪小菲提到「本人與徐熙媛女士簽署離婚協議,因為特別顧及家人,所以願意支付超乎尋常的巨額扶養費,本人迄今非但付足,更額外支付巨額款項予徐女士。家人的扶養費分毫不差。」只是不想再另外付所謂的家用和電費。信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成介之表示,針對離婚協議執行的部份,生活費跟贍養費有時候會附加條件,像是對方結婚或是與人同居就有權利拒絕,但從大S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的財產500多萬元,台北地院已核發扣押命令,兩人的離婚協議顯然沒有附加條件。

以大S和汪小菲的離婚協議為例,成介之也建議,簽離婚協議時,如果有生活費和贍養費的約定,最好經過公證,才會有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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