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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安佐在美上網買槍製槍未遂 高院仍判公訴不受理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4年前在美國留學時非法持有彈藥並涉恐怖威脅,返台後被士林地檢署起訴非法製造手槍未遂罪,一審認為行為地在美國,我國沒有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後,高法院仍認定,依犯罪地法律不罰的行為,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即無我國刑法的適用,仍判決公訴不受理,還可上訴。

孫安佐被控於2018年1月7日至9日之間,在美國向不同網路賣家購入槍枝零件,但未組裝完成,孫後來被同學檢舉將於5月1日在美國學校內開槍,孫因而遭美國警方到他位於的寄宿家庭將他逮捕,並查獲手槍零件及1607發子彈,經服刑238日後被遣返,遭士林地檢署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

孫安佐。(資料照,記者塗建榮攝)

士林地院認為,孫安佐確實組裝槍枝零件,且孫在檢方偵訊時也承認買槍枝零件的目的是為了持有手槍,也鉅細靡遺交代組裝過程,另經美國員警組裝證實可以操作,認定孫安佐已著手製造槍枝。

但美國警方查獲孫安佐時,僅是槍枝零件,且依美國檢察官函覆士檢電子郵件內容可知「若槍枝已被組裝完成,孫安佐將被賓州政府當局起訴持有槍枝罪,然本案並無此情形」,在在可證孫製造槍枝尚未完成,另孫購買的槍枝零件來自不同廠牌,屬於改造手槍,並非檢方認定制式手槍。

士院另綜合起訴書與公訴檢察官援引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a)(1)(A)及、(g)(5)(B)、同法典第26編第5822條、美國賓州法律第18編第907條(a)(1)條文等規定,以及鑑定人林志潔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見鑑定報告後,認為無從認定孫安佐涉犯製造具殺傷力手槍未遂罪。

士院審理認定,孫安佐在美國製槍未遂,但美國法律不罰,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因此士院無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為,孫安佐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未遂犯行,並非美國聯邦法典、賓州法律的處罰要件,依刑法規定法院無審判權,檢方上訴為無理由,故仍判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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