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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韶涵合約糾紛 二審加碼判賠福茂63萬

張韶涵合約糾紛判賠唱片公司67萬。(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張韶涵合約糾紛判賠唱片公司67萬。(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娛樂頻道/綜合報導〕張韶涵2011年宣布與前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和福茂唱片爆發合約糾紛,2014年判她僅須返還青田4萬元演唱獎金,今二審改判張韶涵須另賠福茂63萬元,2家公司共67萬。

張韶涵2000年與青田音樂公司簽約,接著青田將合約轉給福茂唱片,張韶涵認為發片速度與之前預期不同,因此2011年提出解約,引起兩家公司不滿,訴請法院求償3465多萬元,青田指稱她走紅後過河拆橋,張韶涵則反批青田經營她的演藝事業態度怠惰,2014年一審認為她終止經紀約並無違法,僅須返還4萬元的預付酬勞給青田公司,經紀公司上訴,今高院判決,她還須賠償福茂唱片為她支出的服裝造型費用6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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