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抗稅直趨大法官 結果是......
林志玲。(翻攝自林志玲微博)
〔娛樂頻道/綜合報導〕第一名模林志玲6年前被判補稅684萬,林志玲雖經訴願、訴訟和上訴,但經判決確定敗訴。事實上,林志玲不服,悄悄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牴觸憲法,今天司法院官網公布不受理決議案中,林志玲的聲請案名列第一個,等於最後一個救濟管道也不通了。
林志玲當時被指逃漏92至94年個人綜所稅,國稅局要求她補稅及罰鍰819萬元,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需繳684萬的本稅,至於135萬罰鍰部份,法官認定林志玲係取自凱渥公司的「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沒有逃漏稅的故意,判不用繳罰鍰。林志玲補繳後,即展開釋憲工程,但大法官不予受理,案列「司法院第1443次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案」第一名,應是最受注目的不受理案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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