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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件列國寶惹議 文化部:與「世界記憶名錄」標準一致

《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書函。(國史館提供)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文化部上個月26日將《中華民國憲法》原件、《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日本受降書等文獻公告指定為國寶,遭中研院近代史副研究員陳儀深批評「連結中國,框限台灣定位」、「給新政府穿小鞋」;負責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審查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今日強調,該批獲指定為國寶或重要古物的圖書文獻共4,599案,指定基準與 UNESCO「世界記憶名錄」登錄評選標準一致。

「世界記憶名錄」由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UNESCO)世界記憶計畫(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設立,目的在避免具無可取代性、稀有性的文獻遭遺忘、忽視,或因時間、氣候條件毀損。截至2015年,執行該計畫的世界委員會會議(IAC)共登記了338項文件檔案,決定是否登入名錄的條件包括文件性質、由來、對世人的重要性、保存狀況等。

《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本文第1頁。(國史館提供)

文資局表示,26日公告之古物中有6案是國寶,皆典藏於國史館,其中民國20年6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原件,是我國民主憲政立法過程及重要里程碑的見證,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特殊意義與價值。

1945年日本國向同盟國投降書及民國34年9月9日中華民國接受日本國投降文件:何應欽上蔣中正委員長簽呈、日軍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岡村寧次受領證,也同樣因「珍貴且具唯一性」,「對我國國史具有特殊意義」獲指定為國寶。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原件本文第1頁。(國史館提供)

另外,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永久保存的2批4,593案台鐵公文檔案、技術檔案,亦因「在見證與研究國營鐵路的經營管理與變遷上,極為珍貴並具不可替代性」,通過指定為重要古物,是文資局首次指定「公文檔案」為重要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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