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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慎丈夫梁軒安勒頸掌摑、性侵簽約藝人 重判4年10月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藝人蕭淑慎的老公、廣告行銷公司老闆梁軒安,被控於3年前利用公司辦宣傳活動的機會,在民宿莊園房間內性侵一名簽約女藝人,被害人反抗還是被他掐勒脖子、呼巴掌強行性侵,梁男矢口否認犯案,稱是合意性交沒有強迫;但士林地院法官查出他事後刪除被害人傳Line質問他的訊息,認定他犯後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重判4年10月徒刑,判決中並特地建請二審,若梁男未見真心悔悟、未取得原諒,不宜僅憑上訴改口認罪即輕易改為輕判。可上訴。

藝人蕭淑慎的老公梁軒安,被控於民宿莊園房間內性侵一名簽約女藝人,判處4年10個月。(梁軒安提供)藝人蕭淑慎的老公梁軒安,被控於民宿莊園房間內性侵一名簽約女藝人,判處4年10個月。(梁軒安提供)

士院判決指出,34歲梁軒安,8年前與大他15歲的藝人蕭淑慎結婚,婚後經營某廣告行銷公司擔任負責人,2023年11月帶著被害人至新北貢寮區的某民宿莊園參加宣傳活動,竟於當晚至隔日上午7時前,在民宿某間房間內,以徒手掐勒頸部、掌摑等方式,對她施以強暴、違反意願硬上。被害人事後報案。

梁男矢口否認強制性交,辯稱他當時與被害人是交往關係,過程中並未違反意願;律師說案發當天她表現得很開心,不僅與梁男同房,隔天又與他正常出遊、互動,不符遭強暴後的心理、情緒反應。

被害女子指控,當天他和老闆、同事共7、8人去參加這場活動,席間用餐飲酒,但還沒安排各自房間,酒過三巡後,一名女同事來向她求救,想要和她住同房,場面有些混亂,後來她和梁軒安在停車場討論分配房間的事,梁男就對她毛手毛腳,被她當場制止,有證人可作證。

隨後梁男就藉故帶她去看燈籠區的某間房間,一進房就將她推倒在床、脫她衣服,她不願意,頻問「為什麼在這?為什麼要這樣?不要!」,梁男仍不罷手,掐她脖子、毆打她的臉頰逼她就範,強行性侵。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指證歷歷,控詞前後一致,陳述時屢屢哽咽、哭泣、強作鎮定等情緒反應,當屬親身經歷,且案發前與梁男沒有怨隙,排除虛偽造假構陷的可能。

有現場證人指出,案發後的傍晚看見被害人頸部明顯瘀青,問她發生何事也支支吾吾哭泣,不願多說;另一名前員工證稱,被害人曾當面告訴他遭梁性侵,敘述時情緒不太穩定,與平常不一樣、有哭也很生氣;另一友人說被害人曾在電話中向她陳述遭性侵過程,雖不是很清楚全程細節,但她語氣沮喪、低落、不穩定,說至傷心處有哭泣,聽得出她不是自願發生關係。

物證方面,被害人事後有傳LINE責問梁男,「那天你打我巴掌或者射在我子宮裡面,你打我掐我、我都不再去想會追究了」、「那次你射進來」、「你掐我有嚴重惡化我的ptsd」,法官調查梁男事後將這些訊息刪除,經將手機送刑事局數位採證還原重建,解析出梁男當時不是已讀後沉默不回,就是回以無關的照片,閃爍其詞不正面回應。

法官佐以被害人的精神科就醫情況,認定梁軒安有罪,以暴力方式對轄下員工悍然強行性侵,為逞性慾而全然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掐頸的犯罪手段具有相當危險性,惡性高於其他非脅迫手法,使被害人深陷情緒泥淖,犯後不思悔過和彌補,徒然於法庭逞矯飾之能事,迄今未取得被害人諒解,還勾串指示另一證人迴護自己,鋪陳是交往關係、當日舉止親密,犯後態度惡劣,審酌他已婚育有1女,現與妻女和岳父同住等,量處4年10月徒刑。

判決最後還強調,若梁男上訴後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或盡力嘗試爭取諒解,實不宜僅憑他改口承認犯行即貿然從輕改判,以樹法紀、正視聽,避免向社會大眾傳達性侵後可於一審推諉卸責,待一審判有罪後,再於二審時坦承,仍可博取輕判的錯誤觀念,致心存僥倖者競相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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