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被控性侵猥褻6女7次 一審僅1件判有罪 另6案因這理由判無罪
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強制性侵、強制猥褻。(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強制性侵、強制猥褻有6女共7次,士林地檢署分依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等罪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今定認定僅有1件強制性交未遂案構成犯罪,判處2年6月徒刑,其餘6罪判NONO無罪;判決理由指出,6件無罪是因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述,欠缺補強證據,且告訴的前後證述有瑕疵,犯罪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無罪部分,包括3件強制性交、1次強制性交未遂、2次強制猥褻未遂,法官審理後認為,此6案都只有被害人的單一指述,且其證述前後不一致,且有瑕疵,審理期間傳喚相關證人作證的證述,也無法做為證明NONO有罪的補強證據,因此認定證據不足,判NONO無罪。
判決指出,NONO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的部分,是被害人「A4」的部分,於2011年2月中旬犯案,NONO因節目外景單元結識A4,當晚9點多錄影結束後,NONO打電話給她說可開車載她回家,她原本婉拒,但NONO不斷邀約,A4考量錄影地點偏遠,搭便車較省錢和時間而答應。
上車後,NONO先將車開到士林夜市買宵夜,再開到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停車熄火,下車走到副駕駛座要求她下車,從正面強行抱住她,打開右後車門進入後座,將她拉往後座關門,壓制她強吻胸部、臉部,扯開襯衫抱到大腿上摩蹭,她不斷掙扎而跌落至後座腳踏板上,瑟縮著身體不斷求饒,NONO才作罷,性侵未遂。
合議庭認為,A4的證述曾在案發後與親友描述遭侵犯的過程,親友到庭作證說明A4當時講述的事發過程,且當時能感受到被害人的情緒與往常有所不同,合議庭據此認定指控為真。
士院審酌NONO身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卻濫用其身為演藝圈前輩的身分,使信任他的被害人放下戒心,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對其強制性交未遂,惡性非輕。
士院指出,被害人因擔憂在演藝圈遭報復,侵犯後隱忍多年,直到前年「#ME TOO」運動展開後,她才鼓起勇氣揭露NONO惡行;考量NONO始終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不了解她為何這樣說,且未和解與賠償損害,量處2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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