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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拍性愛片案判決出爐! 判刑7月緩刑3年

炎亞綸因拍攝性愛片,被檢方依「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共兩罪起訴。(資料照,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7年前炎亞綸與耀樂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像,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共兩罪,將炎起訴。士林地院審結今對炎判刑7月、緩刑3年,並應履行條件內容;可上訴。

炎亞綸被控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間,拍下與耀樂的性愛影像。士林地檢署去年11月偵結,認炎違反「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共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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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炎亞綸未偷拍也未違反意願,士檢故未依強制性交等罪將顏起訴。後來耀樂聲請再議,經高等檢察署調查,指士檢偵查完備,駁回耀樂的聲請,去年12月8日炎亞綸不起訴確定。

後來士院前後3度開庭審理炎亞綸被起訴的犯行,今年3月11日當庭達成和解。當天炎說,雙方以最大誠意達成和解,金額不方便透露;耀樂表示,本案已經持續一陣子,希望可以盡快落幕,回歸正常生活,感謝大家關心。

士院5月9日第四度開庭後,炎亞綸說,感謝大家這陣子的關心,也希望這件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同樣出庭的耀樂則提到本案已到一個段落,接下來就是等待判決結果,這段時間大家都辛苦了。全案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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