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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卻沒依約辦演唱會 澎恰恰遭判賠300萬元

澎恰恰收了邦尼公司300萬元,卻沒有依約舉辦個人演唱會,台中地院判決應返回邦尼公司300萬元。(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藝人澎恰恰於2021年間,與邦尼國際公司簽契約,在中興大學惠蓀堂舉辦澎恰恰的「人生情歌演唱會」,澎預先收300萬元報酬,卻沒有如期舉辦演唱會,邦尼公司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聲明全額求返還300萬元,澎恰恰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陳述,台中地院視同「自認」,判決澎恰恰應全額給付邦尼公司3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澎恰恰(原名彭高尚)於2021年間,與邦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簽訂「2021年9月18日澎恰恰人生情歌演唱會委辦合作契約書」,約定於同年9月18日,地點為台中市中興大學惠蓀堂,辦理個人演唱會,委任報酬為300萬元,邦尼公司於同年4月14日、同年月15日,分別匯款200萬元、100萬元至澎恰恰指定帳戶,預付委任報酬,但澎恰恰卻沒有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邦尼公司聲明澎恰恰應給付返還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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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恰恰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民法規定,「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委任人已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報酬予受任人,於委任關係終止後,受任人就上開委任報酬,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應負返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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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邦尼公司主張,雙方簽立系爭契約,約定委任澎恰恰辦理個人演唱會,報酬為300萬元,且已經匯款給澎,預付委任(演唱會)報酬,澎恰恰未依約如期舉辦演唱會,且全未處理委任事務等情,澎又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視同自認。

台中地院認為,邦尼公司於去年6月提出的訴訟狀,有終止系爭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書狀也經合法送達澎,堪認系爭契約業經邦尼公司合法終止,據此,澎恰恰既全未處理委任事務,自不得請求委任報酬,應返還委任報酬3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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