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警局做完筆錄 被帶回天母住處搜索查扣證物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網紅耀樂日前指控藝人炎亞綸,強迫性交還拍攝性愛影片,後來外流造成他至今無法抹滅的陰影,耀樂上月前往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炎亞綸今天上午9時許,由兩名律師陪同,到台北市婦幼隊製作筆錄,對於外界指稱是否涉案不只一人,炎亞綸離去時僅淡淡表示「不要亂猜測」。
炎亞綸接受偵訊後,搭乘偵防車離開。(記者陳逸寬攝)
炎亞綸在警局詢問後,由於檢察官已開發搜索票,警方也帶炎亞綸前往他天母住處搜索,視情況可能會搜扣筆電、手機等3C物品進行過濾,進一步釐清案情,並由檢察官指示,搜索結束後,是否帶到士林地檢署訊問。
據了解,目前只有雙方證詞,尚無其他相關跡證,究竟事實為何及涉案情節,檢警還在釐清;負責偵辦的婦幼隊表示,目前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影片內容、相關事證指揮偵辦,無法進一步對外說明。
炎亞綸接受偵訊後,搭乘偵防車離開。(記者陳逸寬攝)
至於炎亞綸上午由偵防車帶往婦幼隊,外界指有特權,警方也澄清,針對炎姓藝人到案,都依檢察官指示,將他帶回婦幼隊釐清案情,並未對他提供任何特權。
婦幼隊指出,目前仍等檢察官指示送辦案由,但若當時被害人未成年,且在不同意情況下拍攝性愛影片,恐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散布性愛影片,則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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