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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控週刊報導不實求償60萬 判決結果曝光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雞排妹認為《鏡週刊》未經求證,去年便報導保時捷男送她去整形診所又去旅館休息,求償60萬元;《鏡週刊》透過律師解釋,雞排妹是公眾人物,隱私權應有所退讓,且拍攝處都在公共場合,報導內容沒有任何影射,拒絕賠償。台北地院今判雞排妹敗訴,可上訴。

雞排妹認為《鏡週刊》報導不實,求償60萬元,北院今判她敗訴。(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11月23日北院開庭時,本名鄭采勻的雞排妹說,今天不單單為新聞事件發聲,也為了新聞暴力而發言,而《鏡週刊》的律師雖然認為報導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根據報導內文可知,外界會以為她是第三者。

雞排妹也當庭說舉出網友看完報導後對她的留言攻擊,包括「應該叫妓女吧」、「明目張膽的妓女」、「夠雞掰去給狗幹」、「男盜女娼」、「賤女人」、「垃圾母豬」等。

雞排妹強調,《鏡週刊》出刊當天,爆料人已對她道歉,但《鏡週刊》卻未還原真相做平衡報導,事先也沒有進行充分查證,她實在無法接受。

雞排妹最後表示,以往她沒有那麼多資源、勇氣,而北院審理本案3度開庭,她每次都有到,就是希望能為自己做點什麼,只要結果順利,一切就不會白費。她的律師強調,藝人有些行程不願公開,無論是去飯店或是醫療診所。

《鏡週刊》透過律師解釋,雞排妹身為公眾人物,隱私權應有所退讓,且拍攝處都在公共場合,報導也沒有任何影射之處,否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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