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合約官司 再判賠福茂409萬
張韶涵合約官司纏訟多年,不排除再上訴。(資料照,記者胡舜翔攝)
〔記者楊國文、陳慧玲、吳孟倫/台北報導〕張韶涵與青田音樂、福茂唱片的合約官司纏訟9年,高等法院3年前判決她需賠償2家公司共67萬元,均已確定,昨高等法院更一審再判決她得賠償福茂409萬2716元,仍可上訴,另青田求償部分則免賠。她對判決結果大感意外,福茂對此判決表示:「非常尊重!也感謝法院對業界倫理的肯定!」
青田打官司請求張韶涵賠償804萬元、福茂要求她賠償2665多萬元。張韶涵反駁稱,她和青田、福茂間的合約屬於委任契約或有償之無名勞務契約。高院更一審審理時,青田變更請求張韶涵賠償151萬元、福茂請求她賠償600萬6951元。
對於更一審判賠福茂逾409萬元,張韶涵昨透過妹妹表示:「我們對於判決結果感到意外,目前還沒有收到法院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理由,等收到判決書後,會和律師商議,不排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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