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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二審大逆轉!加重判1年6月、緩刑4年 「受害者35變2000人」關鍵曝光

黃子佼涉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二審加重刑期至1年6月、緩刑4年。(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黃子佼涉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二審加重刑期至1年6月、緩刑4年。(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

〔記者邱奕欽/台北報導〕黃子佼涉持有兒少性影像,一審判刑8月,案件進入二審大逆轉,加重刑期至1年6月、緩刑4年,須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與接受3場法治教育。然而,律師劉韋廷直言,二審真正關鍵不在和解,而是法官改採《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使受害者從35人瞬間暴增至2000多人,未來都有機會提起民事求償,「不是跟35人和解就沒事!」

二審宣判前,黃子佼律師表示已與37名受害者達成和解,引發社會質疑「賠錢就可免坐牢?」劉韋廷撰文分析,一審判處8月有期徒刑,是依未成年性影像罪判決,因此受害者僅限於涉案影片中的35名未成年人;但二審法官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認定行為,罪名範圍不再侷限於未成年,使整個案件規模出現巨大變化。

劉韋廷指出,《個資法》適用對象不限於未成年人,而黃子佼收藏的相關影像多達2000多人,讓整起案件的受害者從35人一口氣增至2000多人,「其實二審法官是很有智慧的!」他強調,這2000多名受害者未來仍可個別向黃子佼提起民事求償,責任範圍不會因為和解35人就畫上句點。

高等法院25日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將黃子佼改判1年6月、緩刑4年,並需服務1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全案仍可再上訴。外界也關注,未來若2000多名潛在受害者提告,恐使黃子佼面臨另一波龐大的民事訴訟風暴。

☆強化打擊網路性暴力犯罪,防止性影像傳播,刑法已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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