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靠邊站! 苦苓暖心指正 張雅琴14字回應
年代新聞台《年代晚報》當家主播張雅琴昨槓上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翻攝自張雅琴臉書)
〔記者林南谷/台北報導〕民眾黨副秘書長許甫9日在NCC開記者會,點名年代新聞台《年代晚報》當家主播張雅琴公然在新聞時段詆毀民眾黨主席黃國昌,NCC卻遲未處理,痛批NCC淪為跟監察院一樣的廢物單位。
對此,張雅琴回應民眾黨:「跑去嗆NCC又扯到我,光是說到『造謠』這2個字就可以提告。」當晚在新聞播爆,張雅琴也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
今(10)日中午,作家苦苓在臉書發文以「5分鐘搞懂法律追訴權追訴權」為題,表示看到張雅琴在電視上氣噗噗的要對民眾黨那些人「保留法律追訴權」,覺得有點啼笑皆非,並列出以下8點法律常識:
一、法律追訴權是由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一般民眾並没有「法律追訴權」,就算你公開主張也沒用。
二、沒有追訴權的民眾,只能行使「告訴權」提起告訴,請檢察官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不過告訴權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期限,而且不會因為宣布要「保留法律追訴權」而延長。
三、正確的做法是:明確表示對於特定犯罪行為「將提起告訴」,或是對民事糾紛「即將提起民事訴訟」。這樣就夠了。
四、就算第一時間沒有報案,只要還在告訴期限內,就隨時可以要求檢警調查追訴。但如果超過告訴期限,就算宣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能再提告。
五、如果當下還不打算提告,仍然要注意告訴期限,以免因超過時間而喪失自身權益。(每一種案件的追訴期間不一樣長,可自行Google)
六、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你就要在知道犯人是誰開始的 6 個月內提出告訴,一旦超過 6 個月,就算告了,檢察官也會不起訴。
七、「放棄法律追訴權」沒有任何的效用,檢察官的追訴權只有在案件超過追訴期限後才會消失,輪不到你來放棄。
八、若是告訴乃論罪案件,無論聲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放棄法律追訴權」,都不會改變6個月的告訴期限。就算你公開喊出放棄法律追訴權,因為這句話在法律上無效,只要還在告訴期限內,你仍然可以隨時提告。
最後,苦苓透過發文再次拜託:「大家以後都別再說這一句了,好嗎?」
對於苦苓指正,張雅琴藉《自由娛樂頻道》回應表示:「謝謝苦苓大哥,我了解了,我會照做。」
民眾黨昨跑去嗆NCC又扯到張雅琴,她的回應如下:
1,民眾黨舉的例子太弱。她說,國民黨跟民眾黨合作,朱加朱還是等於朱,但是這樣子會誣蔑了朱,「這朱當然民眾黨可以解讀為豬,其實是雙關語;就算你認為是豬,是我的評論,怎麼會是造謠?」
張雅琴說,黃國昌想選新北又想選台北,不要想太多,「眼睛那麼小,這是形容視野短淺,也是我的評論,黃國昌眼睛大不大?我從來沒注意。」
2,年代晚報現在說播批評模式,已經超過10年,節目一開播的時候,名稱是「新聞點對點」,就是新聞節目;後來改名叫「年代晚報張雅琴說播批評」,也是節目,民眾黨有研究嗎?
3,張雅琴問:「民眾黨要幫國民黨反罷免,攻擊張雅琴幹嘛?我有要選總統嗎,要選台北市長、新北市長嗎?我會擋了你黃國昌的路嗎?怕張雅琴怕到不像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