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真照被當醫美診所廣告 雞排妹求償150萬敗訴
雞排妹因診所使用她的寫真書照片作為看板而對診所提訴求償。(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原名鄭家純的藝人雞排妹,2019年間發現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於騎樓前,掛設她「18歲的禮物雞排妹」中的寫真照片,作為廣告看板,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拆除看板;一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僅判元和雅應拆除看板,求償150萬元部分予以駁回,雞排妹上訴,二審智商法院維持原判決,判決駁回確定。
雞排妹主張,2012年間,她與元和雅簽立肖像權發表合約書,約定元和雅替她進行醫美手術,她則配合拍攝術後美照,但因元和雅並未安排她拍攝美照,雙方才協調以她寫真書中照片10張作為合約書約定的術後美照。
雞排妹主張,合約書並未約定授權利用照片地域、時間、內容、方式,應推定為未授權,她僅因元和雅購買10萬元寫真書,基於商務社交而將10張寫真書照片提供元和雅集團,於寫真書宣傳檔期期間,運用電子文宣互惠行銷宣傳之用,非長期且無期限提供照片供對方使用。
雞排妹發現,元和雅自2019年6月起,在騎樓設置廣告看板,拿她的寫真照搭配「複合式抽脂」等字樣,求償150萬元並要求移除廣告看板。
一審智商法院法官判定,雙方就這10張照片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雞排妹雖將照片授權元和雅作為推廣行銷使用,但元和雅刊登照片前仍須經由雞排妹確認後始可刊登,不過,元和雅卻未經雞排妹同意即於騎樓設置廣告看板,判決拆除。
至於150萬元求償部分,法官認為,雙方就這10張照片的授權關係,是在一審最終言詞辯論終結時,經雞排妹以違約為由終止契約效力,而元和雅在一審最終言詞辯論終結前,於診所外設置看板的行為,於法有據,難認是故意侵害雞排妹該照片的重製權或肖像權;全案上訴二審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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