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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用週刊照片判賠1.5萬!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雞排妹」鄭采勻。(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藝人鄭采勻(原名鄭家純,藝名雞排妹)2021年被某週刊拍到與一名男子進入飯店停車場,她把照片貼在社群平台Instagram上,反被週刊提告侵害著作權索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她應賠1萬5000元。雞排妹質疑判決未保障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日前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週刊拍到雞排妹與一名男子進入飯店停車場,兩人牽手並分別拖拉行李箱,2021年7月14日刊登標題為「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新聞。雞排妹把新聞照片放在自己的Instagram上,被週刊認定侵害攝影著作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依著作權法第88條及第85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雞排妹未經週刊同意或授權,重製照片並刊登於Instagram,又未註明出處,已侵害照片攝影著作的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且雞排妹身為公眾人物,經常受媒體報導,亦自行經營社群媒體,在社群媒體上發表圖片及意見,應知悉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同意或授權,並註明出處。

合議庭認為雞排妹有侵權故意,而照片拍攝時間、成本難以估算,亦無授權金資料可參,實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故週刊可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前段規定,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合議庭審酌雞排妹是公眾人物、與男子互動情況,依侵害攝影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判賠1萬5000元確定。

雞排妹不服,主張判決未優先保障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的重大錯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但憲法法庭認為,雞排妹的聲請意旨,客觀上來看,並未具體指摘該判決對於她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有何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情形,與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不符,日前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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