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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前團員Faye合約糾紛再出招 欲自訴前恩師陳建寧結果曝

Faye欲對前恩師陳建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交付審判),遭北院裁定駁回。(資料照,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F.I.R.飛兒樂團在前主唱「Faye」詹雯婷單飛後,指控同團恩師陳建寧在履約保證書等文件上偽簽她的姓名,陳獲不起訴後,Faye提再議仍被駁回;後來,Faye決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交付審判),台北地院認定無理由,裁定駁回,不可抗告。

事實上,Faye對陳建寧提起刑事告訴,自己也被反控誣告,檢方偵查後依誣告罪起訴Faye。北院上月28日首開,Faye強調沒犯誣告罪。

本件裁定指,Faye告訴北院,陳建寧與她均為F.I.R.樂團成員,陳同時為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F.I.R.相關權限由無限延伸公司訂約;另,呂燕清、何燕玲則分別為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與總經理。

Faye說她曾與陳建寧簽訂藝人合約是專屬藝人,期間自2003年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屆滿後,她個人經紀合約則與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後來2015年約滿後,她改與「我做了有限公司」簽約。

而F.I.R.的演藝經紀合約,原本由無限延伸公司與華納公司簽約,效期從2003年10月10日起,經陸續換約後,於2014年12月31日到期。

Faye進一步表示,陳建寧與她還有F.I.R.團員黃漢青,2013年間便開始思考、討論與華納公司合約到期後的經營模式,她僅同意陳建寧洽談合約,並未正式簽約。

豈料,陳建寧、呂燕清與何燕玲竟共同偽造私文書,在「保證書」上簽名;後來F.I.R.因成員組成引起各界關注,陳便以偽造的保證書圖檔,傳給她的前經紀人林雅涵,這種行為已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

北院說明,台北地檢署已對Faye提告陳建寧刑事偽造文書罪處分不起訴,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也在不起訴書、駁回再議處分書中論定。

至於有關筆跡鑑定一事,Faye認為自己送「雲芝」聯合鑑定顧問有限公司的鑑定,比刑事局鑑定出來的結果更為可信;但檢方偵辦時,並非單憑刑事局鑑定結果,認定「詹雯婷」的署押沒有偽造,還參酌黃漢清等人的證詞,才達成心證。

北院因而認定,檢察官並無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法院應予以尊重,駁回Faye請求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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