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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涉嫌掏空 認罪未上訴獲緩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綜藝天王吳宗憲被控掏空上櫃公司「聯明行動科技」違反證券交易法,台北地院審酌吳宗憲認罪,判他1年10月、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300萬元,因吳宗憲未上訴,高等法院昨維持一審判決定讞。法界人士說,吳3年內若再涉刑案被判有罪,就會被被撤銷緩刑入獄。

高等法院審理聯明掏空案,認定董事長許豐暘(原名許豐揚)與董事劉東易、前妻楊詠淇、友人劉檠宏、王明松、吳宗憲等11人,多次以非常規交易、虛偽交易、虛偽股權投資等方法掏空聯明資產2億多元,並炒作聯明股價,違約交割3000多萬。一審時,吳宗憲和另5人認罪,各獲緩刑3年,6人均未上訴。

高院昨對上訴的許豐暘等6人宣判,判許豐暘14年6月、楊詠淇4年10月,劉東易、王明松等4人分別被判1年7月至4年8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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