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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寧媽慘了!被抓包「違反公司法」 政府將開罰

Andy(右)與家寧一家撕破臉。(翻攝自臉書)Andy(右)與家寧一家撕破臉。(翻攝自臉書)

羅子秦/核稿編輯

〔娛樂頻道/綜合報導〕百萬YouTuber「眾量級」Andy與家寧分手後風波不斷,Andy控訴家寧一家奪走自己苦心經營的頻道,家寧媽媽還以各種理由不讓他查帳本,事件最終演變成司法攻防戰。事隔多日,Andy委任律師今(18)日透露,家寧媽媽被抓到違反公司法,將被政府裁處合計4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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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先前曾拍片控訴,自己遭到家寧與其母親革除董事一職,兩人分手後,公司10年來首度開立股東會,卻未結清帳目,家寧媽媽要求他簽「股權轉讓書」、「保密條款」,將股權轉讓給家寧媽本人,並禁止向他人透露「眾量級」及公司的運營機密。對此,他委任律師提告。

Andy委任律師林哲健今天於臉書曬出新北市府公文,內容可見,政府對「群X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0條與第210條的規定做出的裁罰,合計罰鍰為4萬元。

此外,家寧媽媽不按法提供財務資料,分別為「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正者,將會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新北市政府函。(翻攝自臉書)新北市政府函。(翻攝自臉書)

上林法律事務所-林哲健律師臉書全文:

行政罰的部分

公司法第170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210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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