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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拍性愛影片案 獲緩刑原因曝光

士院考量炎亞綸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年達成和解等情,雖對炎判刑7月,但給緩刑機會。(資料照;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炎亞綸7年前與少年交往時拍下性愛影像,士林地院認炎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同時違反兩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但考量炎坦承犯行並與少年達成和解且屢行部分款項,今對炎判刑7月、緩刑3年。

同案被告是炎的友人也是身為音樂人的陳男,因上網下載本案性愛影像,再傳給炎看,已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因否認犯行,被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炎、陳均可上訴。

判決指,炎亞綸於2017年6月間,透過Messenger結識少年,兩人並於同年12月起交往,然炎竟從12月起至2018年6月間,在沒有違反少年意願性交時,持手機拍下有少年臉部特徵的性愛影片,再用LINE傳給兩名網友觀看。

陳男則是上網下載炎亞綸與少年的性愛影片後,無故持有再於2020年9月28日深夜11時許,用Whats App傳給炎看。

士院今宣判,指炎、陳明知性愛影像拍攝時,少年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男子,其思慮及身心發展均未成熟,炎竟為滿足己身私慾而拍攝性影片,並外傳給友人;陳男則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影片,還將影片傳給炎。

士院認炎、陳均侵害少年的隱私,並對少年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然念在炎坦承犯行,並與少年達成調解且屢行部分款項,陳則否認犯行,且雖有和解意願但雙方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依法分別量刑。

士院另考量炎沒有前科,少年也願意原諒炎,且刑罰的功能在於對受刑人的矯治,並非入監服刑不可,故給予炎緩刑3年機會,並應屢行調解筆錄所示內容。

陳男部分,士院指他犯後雖然有向少男表示歉意,但他無故傳送性愛影像,甚至在檢方起訴後翻前詞改口否認犯罪,也未與少年達成和解,拒絕給予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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