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壇大姊大陳盈潔今發監 爭取「停止發監」須達此標準
陳盈潔10年前為了開本票向邱姓男友人借款280萬元,竟教唆親大姊陳乃嘉在本票上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擔保,被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刑3年2月定讞。(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歌壇大姊大陳盈潔因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判刑3年2月定讞,今將向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發監執行;已70歲的陳盈潔,曾以身體狀況不佳為由聲請暫緩發監,不過被檢方駁回,她今天報到之後,檢方將當庭勘查其病歷及評估她的身體狀況,釐清她是否符合「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的停止執行標準,再決定是否發監。
10年前,陳盈潔開本票向邱姓男友人借款280萬元,卻教唆親姊陳乃嘉在本票上,冒簽小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擔保,吃上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官司,此案纏訟多年,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直到今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後而定讞。
官司審理期間,陳盈潔先於一審被判刑3年2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更一審再次逆轉改判有罪,不過輕判她1年8月、緩刑4年;陳盈潔於更一審判決後,原本有機會免坐牢,不料上訴更二審後,陳盈潔被合議庭認為犯後態度欠佳,加重改判3年2月、沒收犯罪所得43萬餘元,最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官司也塵埃落定。
經紀公司透露,陳盈潔在2019年1月中風後,一直在治療復健,深居簡出,今天她向北檢報到後,經檢方訊問並確認她的身體實際狀況,才會評估是否讓她發監或暫緩執行。
關於停止發監執行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有規定4項停止執行的事由,分別是心神喪失、懷胎5月以上、生產未滿2月,以及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受刑人除了這4項法定事由,可停止執行之外,若受刑人聲請延緩發監執行,檢方准或駁,則屬於檢察官的職權。
另外,監獄也有拒收受刑人的案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監獄必須拒收病危者,檢方則應隨時掌握其健康狀況,等病況趨穩時就須執行。監獄行刑法規定,新收人犯入監時,監所須檢查健康狀況,10日內若發現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罹患疾病而不能保其生命、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月、罹患法定傳染病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等5種情況,監所也會拒絕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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