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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聖再度反擊!發聲明痛批中影失信、設局、虛構債務

〔記者許世穎/台北報導〕曾金援導演魏德聖拍攝《賽德克.巴萊》的中影、鑫鴻國際投資董事長郭台強,前天傳出指控魏德聖欠款4500萬元未還,並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查封魏德聖資產與他創辦的果子電影、米倉影業。繼昨天中影發聲明後,魏德聖也於今天再發律師聲明,怒控中影失信在先,未履行投資協議,再設局以極不合理的價格買回特別股,甚至虛構借款債務。

魏德聖。(資料照,記者王文麟攝)

資產要遭查封、兩度抗告均遭駁回的魏德聖,前天除否認欠款,更怒指整件事從頭到尾都是「精心設計的布局」,更於兩度發聲明後說要提出反訴。中影昨發聲明反擊,直說事件乃單純之民事借貸,無任何欺騙或不法,「如有任何人道聽塗說、杜撰虛妄,散布不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事者,或涉及其他不法行為,將依法訴究。」

果子電影公司律師聲明稿全文:

聲明稿

茲受果子電影有限公司委託,為其與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國際)投資爭議事件,聲明如下:

一.魏德聖導演自民國(下同)98年起製作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自行籌集資金,包括《海角七號》收益分潤新台幣(下同)5千萬元、《海角七號》政府票房獎勵金1億元、《賽德克·巴萊》電影輔導金6千萬元、《賽德克·巴萊》銀行融資1億元,以及親友借款,合計超過3億5千萬元,皆屬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下稱果子電影)之資金。此段期間中影國際並未挹注任何資金,事後中影國際卻僅以逾半的成本收割所有成果,致令果子電影喪失所有權利。

二.果子電影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期間,遭遇財務缺口,向郭台強先生求援。郭董同意先借款5千萬元,雙方於99年6月18日簽署「預付投資款協議」,約定郭董保留借款轉為投資款的權利。100年初電影《賽德克·巴萊》後製階段初剪版完成,郭台強先生檢視影片後,同意出資共襄盛舉,確定前述借款轉為投資款。雙方於100年1月簽訂投資合約,約定果子電影擁有2700萬股,佔股46%,嗣後以100年5月的買賣契約取代。

三.郭台強先生於100年3月自行開設中影國際公司,資本額為3億元,公司成立時並未履行前項投資合約,亦未給予果子電影任何股份。

四.嗣於同年5月中影國際向果子電影有限公司(下稱果子電影)購買電影《賽德克·巴萊》著作權等權利,作為中影國際的資產。買賣總金額新台幣(下同)5億5191萬2100元,未達電影《賽德克·巴萊》製作成本7億元,果子電影在這樁影片交易屬於虧本的一方,合計虧損將近1億5千萬元。

五.郭台強先生取得電影《賽德克·巴萊》的全部權利後,才邀請果子電影入股中影國際。果子電影於同年7月1日出資1億7千萬元,以現金匯入中影國際帳戶,8月取得中影國際股份合計1700萬股,包含1500萬特別股、200萬普通股,成為中影國際第二大股東,郭董控股3100萬股,當時章程明訂公司盈餘25%分派給果子電影作為工作人員獎金。然而果子電影的員工根本無緣享受此項福利,因為短短1年4個月後,果子電影所擁有價值1億5千萬元的特別股即遭中影國際以1元買回。

六.前項買回特別股的交易進行時,電影《賽德克·巴萊》票房表現亮眼,僅上映一年,收入高達8億8千萬元,中影國際卻以投資第一年公司股票淨值低於票面額度10元為由,於101年12月18日召開臨時股東會匆促決議,修改章程並減資(章程修改為「乙種特別股收回條件為以每股淨值為收回價格,惟當公司淨值低於普通股股本時,則同意由公司以新台幣1元為收回價格,得隨時收回。」),致使果子電影在完全未分配電影收入前,隨即喪失價值1億5千萬元的股權。

七.中影國際雖宣稱1元買回特別股,ㄧ切程序合法,然而101年12月18日臨時股東會實際上未開會,亦未通知果子電影的代表股東出席並參與表決,卻將修正章程及減資決議之議事錄於102年1月4日提交台北市政府申請准予登記,有無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事項之偽造文書罪責,應由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偵辦,以明法律責任。另關於發行電影《賽德克·巴萊》期間,中影國際亦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應一併負起侵權責任。

八.中影國際於101年5月28日以7500萬元收回另一股東文建會(現文化部)甲種特別股750萬股時,係以股票面額10元之金額結算買回總價,此項買回交易與果子電影的特別股買回手續僅相距7個月,公司股票淨值相差無幾,為何果子電影價值1億5千萬元僅換回1元?倘使公司章程專為「乙種特別股」修改規定,為何當初果子電影入股,中影國際不發給「甲種特別股」,卻以「乙種特別股」入股,其實雙方簽署的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給予果子電影普通股,並未特定為「乙種特別股」;為何實際入股時,竟然降格為「乙種特別股」?是否當時已有預謀?且中影國際事後未經第二大股東參與決議,即擅自減資,銷除果子電影特別股的權利,難道文建會與果子電影同屬中影國際的股東,差別待遇竟然如此鉅大?

九.業界投資通常需以特定年限預估回本期間,影視產業的商業慣例為7至10年,故投資合約如有分潤年限,多以7至10年為基準;若投資方共享影片著作權,則視聽著作權之保護年限長達50年。然而中影國際竟僅以1年為期,結算盈虧,認為電影《賽德克·巴萊》上映第一年,收益僅5億3727萬598元(其中票房收入8億8千萬元需與院線影商分配各半),即以製作成本高達7億元,加上後製成本8922萬7822元及行銷支出1億2251萬9010元,中影國際尚虧損2億餘元,企圖合理化其1元買回果子電影特別股的行徑。估不論後製成本和行銷支出的數據真實性如何,其實中影公司並非《賽德克·巴萊》之製作公司,不應將影片製作成本充作其投資成本。其係購買影片的著作權,買賣價金5億5191萬2100元屬於著作權交易費用,應逐年攤提,豈可全額當作投資第一年之成本虧損?中影國際為混淆視聽,將其價購之影片權利資產,刻意當作投資成本,用以強調投資虧損,顯不合理。況且影片自100年上映迄今,長達12年的總收益為何?卻未見中影國際據實結算盈虧,而在第一年眼見電影《賽德克·巴萊》市場榮景潛力無窮,竟急於趕走第二大股東,是否希冀獨享利益,避免與果子電影分潤?

十.縱認中影國際以1元買回果子電影1500萬股的特別股毫無法律瑕疵,果子電影自100年8月入股,迄至104年6月28日剩餘的200萬股的普通股被迫移轉與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鴻公司)前,長達3年10個月的股東身份,卻未分派任何股份或紅利,中影國際僅以虧損搪塞,然而從未提交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各項財務報表,令人存疑。

十一.果子電影從未向鑫鴻公司借貸,其實鑫鴻公司於100年8月22日匯款6500萬元係代中影國際支付一部分影片買賣價金,並非借款。倘若果子電影需要資金週轉,只需向中影公司商借即可,根本無需另向從無資金往來的鑫鴻公司借款;如同99年6月中影公司借款5000萬元予果子電影,雙方於「預付投資款協議」載明如中影公司最終決定不參與投資,該5000萬元即視同借貸。中影國際卻於新聞稿諉稱其為「公眾公司」,不宜將資金貸與他人,其實早在99年6月中影公司即借款予果子電影作為拍攝《賽德克·巴萊》之週轉急用,為何新聞稿寫法與事實不符,又前後矛盾?

十二.倘使果子電影確曾於100年8月向鑫鴻公司借款,為何當時未簽訂任何書面文件?亦未提供擔保品或簽發本票?亦從未要求還款或支付利息?遲至4年後,始要求以股份買賣方式抵銷「借款」2000萬元,另簽發4500萬元本票作為借款擔保,顯然悖反商業慣例。何況果子電影在100年7月1日才匯款高達1億7千萬元注資入股,而中影國際分期持續支付影片買賣價金,果子電影公司資金顯有餘裕,豈需在1個月後再向陌生的鑫鴻公司貸借款項,殊違常理!

十三.中影國際12年前失信在先,未履行投資協議,事後又設局以極不合理的價格(1元)買回高達1億5000萬元的特別股,甚至虛構借款債務,迫使果子電影簽發本票,公司辦公室及銀行資產在一夕之間皆遭扣押。中影國際蠶食鯨吞,違法攫取果子電影的影片權利與股權;而今不思悔過,竟持續逼迫電影創作人墜入深淵。果子電影將依法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捍衛權益,伸張正義。

果 子 電 影 有 限 公 司

法律顧問:黃秀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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