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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樂告了炎亞綸 檢警將依相關事證偵辦

耀樂(左)日前出面指控炎亞綸。(合成照;記者陳奕全攝)

〔記者陸運鋒/台北報導〕網紅「耀樂」日前指控藝人炎亞綸,在他16歲時性侵並拍下性愛影片,炎亞綸當時除了道歉外,強調是合意性交,也沒有將影片外流。「耀樂」24日在IG限動說「今天已到案配合調查,一切靜待司法調查」。據了解,「耀樂」已前往台北市婦幼隊報案,待檢察官指揮約談炎亞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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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隊表示,若當時被害人未成年,且在不同意情況下拍攝性愛影片,恐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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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幼隊進一步說明,若散布性愛影片,則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婦幼隊指出,若當時有他人協助拍攝則為共犯。婦幼隊說,至於目前該依照哪些法條辦,一切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影片內容、相關事證偵辦、指揮,無法進一步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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