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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被控強吻拍裸照 涉強制猥褻等罪最重判刑7年半

黃子佼所犯罪行最重可判7年半。(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藝人黃子佼今天清晨被女網友影射10多年前遭他強吻、拍攝上半身裸照,黃子佼稍早拍影片承認性騷擾等情事,並道歉,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律師絲漢德及林曜辰律師表示,黃子佼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法律追溯期均為20年,其中,強制猥褻罪最重可判5年徒刑,加上被害人當年僅17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將加重2分之1刑責,因此黃子佼最重刑責可能為7年半徒刑。

依被害人在臉書敘述,當年17歲的她是宿舍樓下被黃子佼強吻,後來黃才向他道歉,後來,她到黃子佼主持的活動探班,黃邀她到酒店房間內,以要辦藝術展為由,要求她脫上衣,還強調「這是藝術」,她控制不住情緒落淚,黃仍持續拍照,並稱「妳流淚的時候也很美」。

黃子佼因坦承犯行,並道歉,由於發生地點在台中市,台中地檢署表示,尚未接獲任何資料,若有違法事證,將依法偵辦。對此,律師林曜辰指出,據報導黃子佼涉嫌罪行可能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應主動偵辦。

針對黃子佼的涉嫌犯行,絲漢德律師表示,黃子佼被控強吻被害人,因違反她的自由意願,已明顯涉及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還可能觸犯304條強制罪,可處3年以下,此2罪的法律追訴期均為20年,檢警仍能偵查黃的罪行。

因被害人當時是17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12至18歲」之人,同法第112條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因此,若黃被調查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等罪,其最重可判刑5年,加重其刑2分之1後,最重可判7年半。

另外,黃子佼被控違反被害人意願強拍裸照部份,絲漢德、林曜辰都表示,黃可能涉及強制猥褻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未滿18歲之人的照片、影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且此項兒少條例並無加重刑責2分之1的規定,至於強制猥褻罪部份,最重可判刑5年,經加重刑責2分之1後,最重可判刑7年半。

絲漢德律師解釋,構成猥褻的要件,實務見解是「違反意願、足以引起性慾」即構成,並不一定以觸碰被害人身體重要部位為限,從最高法院109台上1802號判決可清楚看出來,因此,黃若強拍被害人裸照,很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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