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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告《鏡週刊》 親自出庭哭了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雞排妹不滿《鏡週刊》去年未經求證,便報導保時捷男送她去整形診所又去旅館休息,求償60萬元。台北地院上午再度開庭,雞排妹親自到庭爆哭說,週刊委任律師當庭提到她近日已婚消息,讓她無法接受,雞排妹還說,本件每次開庭她都到場,只要結果順利,一切都不會白費。

本名鄭采勻的雞排妹說,今天不單單為新聞事件發聲,而是為了新聞暴力而發言,而《鏡週刊》的律師雖然認為報導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但根據報導內文可知,外界會以為她是第三者。

雞排妹告《鏡週刊》,今天親自到北院出庭。(記者溫于德攝)

雞排妹接著列出網友看完報導後對她的留言攻擊,包括「應該叫妓女吧」、「明目張膽的妓女」、「夠雞掰去給狗幹」、「男盜女娼」、「賤女人」、「垃圾母豬」等。

雞排妹也說,《鏡週刊》出刊當天,爆料人已對她道歉,然而,《鏡週刊》卻未還原真相做平衡報導,事先也沒有進行充分查證,她實在無法接受。

雞排妹最後說,以前的她沒有那麼多資源、勇氣,而本案包括今天在內第3度開庭,她每次都有到,就是希望能為自己做點什麼,只要結果順利,一切就不會白費。雞排妹的律師強調,藝人有些行程不願公開,無論是去飯店或是醫療診所。

《鏡週刊》律師則認為,雞排妹是公眾人物,隱私權應有所退讓,且拍攝處都在公共場合,報導也沒有任何影射之處,否認賠償責任。

北院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2月2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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