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及散布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一審今年5月30日宣判,法官念在炎亞綸坦承犯行並與對方和解,對炎亞綸判刑7月、緩刑3年。全案因檢方只對另名陳姓被告提起上訴,代表炎亞綸獲緩刑確定。
炎亞綸去年遭網紅耀樂指控,在交往期間拍下性愛影像,由於耀樂當時年僅16歲,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兩罪起訴。
士林地院一審於5月30日宣判,依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判炎亞綸其中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一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一審也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並在今年3月11日與耀樂達成和解,且履行部分款項,給予緩刑3年。
同案被告是身為音樂人的陳男,陳因上網下載本案性愛影像再傳給炎看,又否認犯行,被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
據悉,士檢只針對陳男提起上訴,理由是一審對陳的量刑過輕;至於炎亞綸則獲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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