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網紅耀樂日前指控藝人炎亞綸,強迫他性交還拍攝性愛影片,後來外流造成他至今無法抹滅的陰影,炎亞綸出面道歉並強調兩人是合意性交,耀樂6月下旬前往台北市婦幼警察隊報案,據悉,今天上午10時許,炎亞綸在律師陪同下,已到台北市婦幼隊製作筆錄,目前仍在偵訊中。
據了解,目前只有雙方證詞,尚無其他相關跡證,究竟事實為何及涉案情節,警方還在釐清;負責偵辦的婦幼隊表示,目前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影片內容、相關事證指揮偵辦,無法進一步對外說明。
婦幼隊指出,若當時被害人未成年,且在不同意情況下拍攝性愛影片,恐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以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散布性愛影片,則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若您發現有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遭受不當對待,或您本身有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情事,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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