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媒體報導,劉德華公司認為對方於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間使用了劉德華的照片及簽名,還在其他網站上宣傳。劉德華經紀公司認為該廠商以盈利為目的,未經許可使用照片及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未來將損害劉德華代言同類產品的評價。
但該廠商認為自己是合法取得照片的使用權,也沒有影響到劉德華權利,即使是侵權也沒有造成劉德華損失,甚至認為賠償金額過高。消息公開後,引來網友狠酸:「真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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