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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冠華外遇烏龍報導 法官判被告拘役

■時報周刊烏龍報導于冠華攜女進飯店一案,相關人等遭判拘役。<br>(本報資料照)■時報周刊烏龍報導于冠華攜女進飯店一案,相關人等遭判拘役。
(本報資料照)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

時報周刊報導藝人于冠華偷腥「張冠李戴」烏龍案,士林地方法院依加重誹謗罪判決總編輯張國立,記者黃雯犀、劉慧茹,各處拘役20天。

時周不願賠償 和解不成

檢、審曾勸雙方和解,但時周僅願報導于冠華正面新聞代替,被于拒絕;于請求千萬賠償金部分,移請民庭審理。

判決表示,劉慧茹、黃雯犀於94年11月,發現疑似于冠華攜女進飯店,尾隨拍攝,以看圖說故事方式撰寫「結婚10週年前夕,于冠華帶美眉上HOTEL」。隔年3月,警方逮獲竹聯幫黃世豪,因其外貌酷似于冠華,才發現時周誤認烏龍。

判決指出,時周查證時方文琳要求提供照片辨認,時周以截稿在即而捨棄,查證過程輕率。法官以未能合理查證而報導不實,事後雖登載道歉啟事,但拒絕金錢賠償,未能和解,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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