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昨日立院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合作社經營的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受政府和公益團體委託代辦、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時,可提供非社員使用。該條款被視為故宮消合社條款,紛擾多年的消合社爭議終於找到相關法源可以依循。
對此故宮表示,故宮消合社將待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施行後,一切依法辦理,另對於故宮附設博物館商店服務委託經營管理案,故宮說正積極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中,並明令消合社不得參與投標。
不過對於90至97年時將1億7千多萬的盈餘分配給社員一事,故宮指出當時是依據內政部98年以前的相關函令辦理,非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在案;追繳盈餘部分,故宮則認為適法性有待釐清,不過目前故宮亦在監察、審計等機關督促下研議相關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