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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持有7段未成年性影片 全和解獲緩起訴 毒品案另案偵辦

黃子佼。(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藝人黃子佼多年前強拍17歲少女的裸照,深陷「#MeToo」風暴,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傳喚黃到案後,諭令他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還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黃騷擾、接觸被害人及其家屬;近來黃透過律師與數名被害人和解,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持有7段未成年性影像,考量他認罪,今予以緩起訴2年,須支付公庫120萬元並書立悔過書1份;至於黃於道歉影片中自曝涉毒的部分,另案偵辦中。

另外,不起訴的部分,黃被控於2013年2、3月間,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工作室內,利用拍攝大尺度攝影作品的機會,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涉嫌對A女強制性交、猥褻及強拍影片等行為,不過,檢方查出,黃當時並無暴力、脅迫或威壓行為,提告的女子就部分重要情節,也表示無法記憶或無印象,案發後亦未尋求司法協助進行採證或就醫,缺乏客觀事證,難認定黃有強制性交、猥褻等犯行。

此外,檢方從搜索扣案的相關電腦、硬碟、記憶卡等證物,均查無黃有對A女強制拍攝影像等事證,考量雙方已和解,告訴人A女已撤回告訴,因此將黃不起訴。

針對民眾告發部分,一名女子指控,17歲時某日,黃在女方的宿舍樓下,邀請女方上車,未經同意即親吻;另涉嫌於2011年某日,在台中市台灣大道某飯店房間內,以拍攝藝術照名義,使女方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

此部分簽結理由,關於黃被控親吻部分:依女方於臉書貼文及其證述內容,應是二人對話時的「突襲式親吻」,且無其他身體接觸行為,屬於性騷擾範疇,而該罪應告訴乃論;但女方未提告訴,且已陳報和解協議書,檢方無從加以追訴。

涉嫌拍攝半裸影像部分,檢方認為被害女子當時並非兒童或少年(已滿18歲),黃並未以強暴、脅迫手段使被害女子脫衣,拍攝過程中亦無肢體接觸,無從認定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嫌,此部分僅屬個人私德領域行為,被害人亦未提告,查無具體不法犯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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