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鳳小岳私接通告 判賠經紀人500萬
台英混血藝人鳳小岳遭前經紀人翁靜慧控告私接通告,一、二審均判決鳳應賠違約金100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鳳應賠償499萬餘元,還可上訴。(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英混血藝人鳳小岳遭前經紀人翁靜慧控告私接通告,一、二審均判決鳳應賠違約金100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鳳應賠償499萬餘元,還可上訴。
翁女提告指出,鳳小岳與她簽訂演藝經紀合約,原本期限到101年3月,但因鳳在合約期間到英國讀書2年多,雙方101年5月另簽協議書,鳳同意賠償100萬元,且雙方合約延長到103年7月,不料後來鳳又違約接通告11次,還要求解約,因此她提告求償1300萬元。
鳳小岳否認違約,辯稱有些參加的活動,沒有領酬勞,翁女沒有受到損害,就算他違約,翁女也只能根據先前協議書,請求違約金100萬元,不過翁女還欠他片酬150萬元,兩相抵扣後,他無須賠償。
更一審不採信鳳小岳的主張,重新計算鳳違約次數後,改判鳳須賠償499萬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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