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夢想家」重現江湖 修法可以夢想不可A錢
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百年而推出的搖滾音樂劇《夢想家》由賴聲川製作,製作費高達2億,引起輿論批評。(本報資料照)
〔記者楊明怡/綜合報導〕依現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表藝中心下轄國家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三場館總監綜理館務卻不直接受立院監督,立委憂心「夢想家」事件因而重演,提案修改設置條例,加強監督機制。
《夢想家》是為慶祝建國百年在2011年10月推出的搖滾音樂劇,由文建會委託表演工作坊製作,主要製作人和導演是劇場夫妻檔賴聲川、丁乃箏,因兩場演出耗費2億5000萬元引起藝文界批評和民眾不滿,在各方壓力下,決行的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於演出一個月後請辭,「夢想家」更從此成為浪費公帑、有綁標嫌疑、政府預算未用於刀口、拿人民納稅錢來好大喜功的代名詞。
新科立委黃國書指出,規範表藝中心三場館採購事宜的設置條例第41條,條文、定義模糊不清,前面說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後面又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其實就是讓掛上行政法人招牌的表藝中心無法可管,像《夢想家》這樣的節目,可以「想要給誰做就給誰做」。
「夢想家當年也是透過建國百年基金運作」,黃國書說,他擔心三場館藝術總監「有很大的權限」,加上無「法」規範,文化部無從監督,立法院更無從監督,要求文化部將設置條例第41條「寫得更清楚」。
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對立委「防患未然」的提醒很感謝,當場同意將設置條例第41條「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改成「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訂定節目採購辦法,並送文化部核備」,並承諾近期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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