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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勝涉強制猥褻女員工 北院審結判刑8月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宥勝被控8年前對一名女員工舔耳、解開內衣、揉胸,台北地院審結,今依強制猥褻罪對宥勝判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宥勝涉強制猥褻女員工。(記者廖振輝攝)

北院宣判後提供簡易判決理由指,宥勝雖坦承犯行,然審酌宥勝在案發時為具有名氣的演藝人員,有一定媒體關注度,與女員工間有上下從屬關係,竟利用女員工的信任對其強制猥褻,且因宥勝的身分具特殊性,導致女員工須承受更高的社會關注度,代表其心裡傷害、心理壓力並非常人所能想像。

北院進一步指出,宥勝至今未與女員工達成和解,且原本否認犯罪的宥勝竟在北院進行交互詰問前,不當接觸女員工與一名證人,足認宥勝試圖串證以求脫身,故難認宥勝有悔意,同時對女員工再度造成心理壓力與傷害,決定依強制猥褻罪對宥勝判不得易科罰金之刑8月。

台北地檢署調查,女員工於2016年案發時,任職宥勝的公司,某天宥勝載女員工返家,假藉借廁所進入她家,隨後強行跨坐在他的大腿上並強押她的雙手,再秒解內衣並強行撫摸胸部、強吻、舔耳;檢方認為,即便女員工表明不願提告,然強制猥褻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去年11月依法起訴宥勝。

北院審理時雖未公開旁聽,但據悉宥勝從否認犯罪的態度改口認罪;合議庭另審酌宥勝與律師有不當接觸騷被害人、證人的情形,且有勾串之虞,今年3月底開庭時命宥勝8萬元交保,且不得接觸被害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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