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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 邱瓈寬處理恩師遺產逆轉勝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執行恩師遺囑逆轉勝。(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知名製片裴祥泉8年前病逝,生前指定愛徒知名影視製作人邱瓈寬負責執行遺囑,「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裴的弟妹不滿,興訟訴請「確認遺囑無效」,一審台北地院判邱敗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邱瓈寬逆轉勝,即遺囑有效。

裴祥泉的妹妹裴祥麟起訴主張,裴祥泉於2015年5月23日死亡,她與兩位手足為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繳納等相關事宜時,經國稅局通知,始知裴祥泉於2015年1月21日立有遺囑,見證人為陳、謝、陳三人,並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

裴祥麟認為,謝、陳兩名見證人為漢星公司(裴祥泉的公司)員工,均為遺囑所載受遺贈對象,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遺囑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無效。

一審北院判裴祥麟勝訴;邱瓈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指出,裴的遺囑寫到「……公司的帳處理完之後,剩下的分給……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20,……」,而見證人中的陳、謝於遺囑製作時,確為漢星公司員工,惟陳、謝、陳三名見證人均證稱遺囑製作前,謝已提醒裴祥泉「受遺贈人不得為見證人」;陳、謝均表示「不要遺贈」,裴祥泉則說「不要就不要」,始繼續完成遺囑。

高院表示,其中證人陳女為裴祥泉當時的護士,就本件及兩造無親誼故舊或特別利害關係,所證應無偏頗之虞而屬可採,堪認裴祥泉於製作遺囑時,所為遺贈對象自始不包含陳、謝兩名員工,始符其真意,否則裴祥泉無異於明知並有意製作無效的本人遺囑,實屬殊難想像之事,亦與事理相違。

高院確認裴祥泉立遺囑時,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謝二人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自不宜無視於裴祥泉立遺囑時的真意,漠視其於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其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

綜上,高院認定陳、謝二人並非本件遺囑指定的受遺贈人,裴祥麟主張其二人擔任遺囑見證人,違反民法第1198條所定法定要件而無效,並非可採,故判定其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23日廢棄一審判決,改判邱瓈寬勝訴,認定遺囑有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張靜女、陪席法官葉珊谷、受命法官范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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