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林依晨代言未領到酬勞還遭違約PO照 經紀公司提告獲賠141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周子娛樂經紀公司旗下女藝人林依晨前年代言女裝「AVILAS服飾」並完成第1次拍攝後,詮勢廣告公司卻未給付酬勞,還無視周子娛樂要求,將「不要使用」的照片放上網路,並與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合成在同一個廣告中,周子娛樂決定提告求償單日拍攝酬勞、懲罰性違約金共611萬多元,台北地院就酬勞部分全額判准,違約金則酌減為30萬元,共判賠141萬多元;可上訴。

林依晨代言女裝拍廣告卻未領到酬勞,銓勢廣告公司還未經同意使用照片,北院判銓勢應賠償林的經紀公司共141萬多元。(台北電影節提供)

周子娛樂主張,雙方2020年12月7日簽訂「年度產品代言人合約書」,約定由林依晨擔任「AVILAS服飾」廣告代言人,林隔日完成第1次拍攝,詮勢卻未給付單日拍攝酬勞111萬多元。

周子娛樂並指,詮勢自同月10日違約將林依晨、莎莎的廣告照一起放上網路,還要點莎莎的廣告影片才能見到林的廣告頁面,且周子娛樂已要求「不要使用」部分照片,詮勢仍未理會,另粉絲上「AVILAS服飾」的臉書要先點小模照片,才能看見林的廣告畫面,因此本案再求償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總計索賠611萬多元。

詮勢否認違約將莎莎、林依晨的個別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且詮勢將林的照片上傳後,由社群平台決定如何放置照片,至於「AVILAS」官網刊登林的照片前,已經周子娛樂審核通過;詮勢也強調,林只拍攝一天,酬勞應為88萬元,包含在已付訂金142萬元內,況且,合約約定的是「第1次拍攝應拍攝2天」,拒絕賠償。

北院根據雙方對話紀錄,認為林依晨的拍攝共4個工作天,分為2次拍攝,並特定第2次拍攝為同月15日,在林已依約完成第1次拍攝情況下,詮勢依約須給付酬勞111萬多元。

北院也指,合約已明定「不得將本約影片及照片與其他代言人(或藝人)或非代言之商品或異業結合商品以合成方式呈現」,但林依晨的照片仍被用來與莎莎合成在同一個廣告中,認定詮勢已違約,酌減判賠30萬元,總計詮勢應賠償周子娛樂141萬多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娛樂】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今日熱門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