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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案 三讀通過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今(12)日三讀通過,修正後的《文資法》,將新增「紀念建築」、「史蹟」、「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並提高毀損、破壞文資的刑事罰及行政罰,未來若有違反文資保存之行為,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或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文資法》於1982年制定執行,歷經多次修正,本次修正通過後全文計11章113條,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史蹟、自然紀念物等類別;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

依新修正之《文資法》,若有不當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文化資產保存之行為,依行為程度刑事處罰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行政處罰亦提高至2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文化部表示,將依據甫三讀通過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並研訂各類子法及相關業務規劃,以真正落實本修正案之推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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