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韋伶白脫 提告勝訴 - 交由出版社發行拿不到酬勞 獲賠41萬
林韋伶在寫真集中展露好身材。(資料照,林韋伶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藝人林韋伶前年發行寫真集,交由京典出版社獨家發行1年,談好「64拆帳」,林韋伶可分得4成,事後卻拿不到酬勞,一怒告上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林女勝訴,京典應該付41萬餘元。
未領到4成酬勞
判決指出,林韋伶前年委託京典代銷「天使的星星林韋伶」寫真集,約定以定價350元的4折價,授權京典獨家發行,林韋伶把7000本交給對方,講好每季結算,合約期限為1年。
京典委託日翊、高見兩家文化行銷公司銷售,1年共賣出2963本,但林韋伶均未領到4成酬勞,訴請京典給錢,台北地院判決林韋伶勝訴,依每本350元的4折價140元,乘上近3000本的銷售量,判決京典應該支付41萬4820元。
沒賣完不用賠
林韋伶另主張若把滯銷的4000本寫真集拿回來,她再找別人來賣,就一定賣得掉,因而要求京典賠償「延遲給付」的損失57萬,但法官認為林韋伶未能舉證她的推論的必然性,合約也沒寫1年內必須賣完,認為這個請求沒有道理,判決出版商不用賠償沒賣完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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