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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積極和解性騷案獲不起訴

黃子佼性騷風波被處分緩起訴,須支付國庫120萬且立一份悔過書。
(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錢利忠、侯家瑜/台北報導〕黃子佼去年遭控訴強迫17歲少女給他拍裸照,台北地檢署去年傳喚他到案後,諭令他35萬元交保並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他騷擾被害人。近期,黃子佼透過律師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台北地檢署昨將他不起訴,他另持有7段未成年性影像則緩起訴2年,須支付公庫120萬元及書立悔過書一份,他自曝涉毒的部分則另案偵辦。

檢方查出,黃子佼是偷拍論壇的高級會員,其被查扣的4TB容量隨身硬碟中,共儲存上百部偷拍影片,當中有7段是未成年人,因此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檢方考量他已認罪悔悟,此部分予以緩起訴。

黃子佼另被控於2013年在工作室內,利用拍攝大尺度攝影作品的機會,涉嫌違反告訴人A女意願,強制性交、猥褻及強拍影片。不過檢方查出黃子佼並無暴力、脅迫,女方就部分重要情節也稱忘了,案發後沒尋求司法協助採證或就醫,勘查扣案的電腦等證物,均查無黃強拍A女性影像等事證,考量雙方已和解、A女撤告,將他不起訴。

黃子佼另被一名女子告發,於女方17歲時,未經同意即親吻,檢方比對女方的臉書貼文及其證述,認定是兩人對話時的突襲式親吻,無其他進一步的身體接觸行為,屬於性騷擾;另涉嫌以拍攝藝術照名義,使女方裸露上半身並拍攝影像,檢方認為女方當時已成年,黃子佼未脅迫使女方脫衣,拍攝過程亦無肢體接觸,無從認定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等罪嫌,且被害人亦未提告,因此簽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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