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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報導彭于晏陪睡未查證 須賠10萬元

彭于晏告中天與記者造謠,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判賠10萬元。(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彭于晏告中天與記者造謠,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判賠10萬元。(資料照,記者潘少棠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彭于晏不滿中天新聞台游姓記者(已離職)未經查證,報導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以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游侵害彭的名譽權,昨判賠1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也應連帶負責。可上訴。

彭于晏主張,2021年1月28日起,游姓記者未經查證,在YouTube、Facebook描述他與中國商人發展不正常關係,用來換取演出機會與利益,已嚴重影響他多年付出的心血與努力,並導致他原本健康、陽光、公益的正面形象受損,對游與中天電視公司求償100萬元。

彭于晏更要求游須在YouTube頻道播出10秒道歉聲明,內容為:「本人於110年1月28日在『娛樂有藝思』節目,就聊八卦單元中指述彭于晏先生之事實內容,皆非事實,造成彭于晏先生名譽受損,甚感抱歉,特此澄清本人所述無中生有,確非事實,應向彭于晏先生表示歉意。」

北院認為,游姓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便公開指稱彭于晏與中國商人間有親密關係以換取金錢或代言機會,已侵害彭于晏的名譽權,判游應賠償10萬元,中天電視公司也應連帶負責,但不用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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