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蔻蔻姐正式開戰 這項證據在馮光遠手中

名嘴周玉蔻。(翻攝臉書)

〔記者鍾智凱/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控告名嘴周玉蔻加重誹謗,台灣高等法院昨改判周玉蔻拘役50天,剛周玉蔻發出第2版完整聲明。

周玉蔻正式槓上審判長(翻攝臉書)

周玉蔻全力槓上審判長陳筱佩,她表示將向檢察院提出檢舉,聲請釋憲,她誓言下半生都將追查內幕資料,「討回司法公道、維護言論自由」,狂嗆審判長。

✦周玉蔻聲明✦

向陳筱佩宣戰:

陳筱佩女審判長故意入人於罪、瀆職犯法,判決違憲,本人將向監察院提出檢舉,並向司法院申請本案釋憲。

証據就在陳筱佩及陪席、受命法官所說的判決理由,以斷章取義的手法用所謂主觀推測的理由羅織本人罪名。

請問陳法官,大法官會議509號釋憲文保障的不就是媒體經過查證的評論報導的主觀判斷與推測及信以為真的「真實惡意」原則嗎?

更何況政治獻金是高度受矚目的公眾利益相關議題,涉及的人又是總統、富豪级權貴。

本人誓言,將窮盡下半生力量追查內幕資料,討回司法公道、維護言論自由,掃除陳筱佩此一司法敗類。

依釋字509號內容:"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實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可知媒體工作者所受保障者就是經過查證的主觀判斷,即使偏離事實,亦不受刑事追訴,發現真實之責任在於法院,而非媒體工作者。所以釋字509號就是在保障媒體工作者的主觀判斷,高院陳筱佩等法官之判決認本人僅憑主觀判斷而未掌握事實真相之查證,顯然混淆媒體工作者發現主觀事實及法院發現客觀真實的內涵。

關於陳筱佩涉及政治打手部份的証據,請參考馮光遠先生臉書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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