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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盛治仁勝訴 馮光遠:是羞辱

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提告馮光遠的案子今天定讞,判馮光遠賠償30萬,馮光遠今天出面說明。(記者陳奕全攝)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因不滿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花費公帑2億3000萬元製作慶祝建國百年的音樂劇《夢想家》,作家馮光遠2013年在部落格貼文,罵盛治仁是「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事後盛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定讞馮需賠償30萬元。對此,馮光遠表示尊重不同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裁量,但對金溥聰、盛治仁等人任公職卻無法接受批評的態度非常氣憤,怒指:「如果不能接受人民對政策的批評,就不要當公務員!」

馮光遠說,這個案子敗訴對他來說是羞辱,他會賠錢,但還是要提醒法官,前大法官吳庚2000年在釋字第509號大法官解釋協同意見書曾寫道「……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公務員應具備言論自由觀念,如果不能容忍人民對政策批評,或只能容忍「有禮貌」的批評,就不要當公務員。

「《夢想家》兩個晚上花掉納稅人兩億多元,如果身為公民、知識分子,只能說『浪費公帑』、『感受不佳』,連用尖銳言詞批評的權利都沒有,那大家要開始思索,台灣是否真的擁有言論自由。」

馮光遠強調,「扁政府時期難道沒有人罵陳水扁嗎?那些人罵得更難聽,他們有被告嗎?」表示所有告他的官司都發生在馬政府時期,他幾乎都贏,只輸了3件,這是第3件,對台灣司法還是有信心,但如果今天他批評政府不該用可以讓100個藝文團體用一年的經費做一場只演兩天的節目,不管他用多麼尖酸刻薄的言詞,如果因此造成民眾、知識分子對公共議題噤聲,「對言論自由一定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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