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藝人吳亞馨遭經紀公司齊創娛樂總經理周彥彤指控,4次違約行為包括,未經同意私下出席賽車活動並收取酬勞、拍攝面膜與分享氣泡水廣告,以及參與敬老活動等,每次行為雖可求償200萬元、共800萬元,但只提告求償200萬元。
吳則說,合約雖載明藝人不得私下處理簽約或自行接受任何公開邀約,卻已忽略藝人屬公眾人物,即便出席屬於不公開活動,仍無法排除被採訪或邀約拍照的可能;且經紀公司未積極為其洽談商演機會,同樣可要求原告賠償200萬元,主張兩相抵銷後不須賠償。
合議庭認同該筆金額確已兩相抵銷而消滅,昨駁回原告訴訟,意即吳勝訴、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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