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青田音樂公司及福茂唱片認為藝人張韶涵違約,分別對張求償804萬、2665萬,一審判張韶涵僅須返還預付酬勞4萬元給青田經紀,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昨改判張韶涵須賠服裝造型費63萬元給福茂唱片,另駁回青田的上訴案,還可上訴。至於張一審被判賠須返還4萬元給青田,已確定。
青田公司與福茂唱片主張,青田公司具有張韶涵的經紀權,但她未依約完成錄製10張國語唱片,僅錄製發行6張唱片,後來,張也拒絕配合福茂公司進行第7張演唱專輯製作,青田才向張求償804萬元,福茂求償2665萬元。
張韶涵反駁表示,她與青田公司約定5年內錄製10張專輯,卻平均約1年7月才發行1張,明顯違反唱片巿場慣例,且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再由光合作用公司轉給福茂公司,她有權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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