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藝人王思佳指控某傳銷集團與旗下的傳銷團隊成員,未經同意盜用她的照片,並擷圖她的IG限時動態,合成為某膠原蛋白飲的宣傳廣告,使民眾誤會她代言該產品,王思佳提告要求該集團及何姓、劉姓2名傳銷成員連帶賠償150萬元並撤掉各平台貼文;台北地院今宣判,認為王思佳舉證不足,未能證明業者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判王思佳敗訴。可上訴。
王思佳去年5月拍攝影片公開澄清指出,她2019年收到一位粉絲寄來的膠原蛋白飲,她為了感謝粉絲,在IG貼出限時動態表達謝意。不料,這段影片卻被業者擷圖,並合成她的照片肖像,製作成該飲品的廣告,於各社群平台流傳並販售,導致民眾誤會她替該產品代言,進而花錢消費或加入傳銷代理行列。
王思佳事後向網購平台賣家要求下架貼文,也拍影片上傳澄清,強調自己並未與該集團和產品有商業合作或代言關係,認為廠商已侵犯她的肖像權,提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下架貼文與道歉。
法官安排調解時,集團認為傳銷成員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王思佳主張傳銷團隊不當使用她的肖像銷售特定產品,且其隸屬於集團旗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北院審理後認為,IG限動僅存在24小時,劉轉發王思佳動態至自己的限動並擷圖,並未變造或加註銷售訊息;何將擷圖貼在團隊的Line群組,但在傳銷實務上,上下線傳銷商並沒有簽約,不具上、下屬的法律關係,何雖經營該傳銷群組,但對下線並沒有監督管理義務,且事後何已盡力澄清不實訊息,沒有不法侵害王思佳權益的故意或過失。
至於該集團,法官認為多層次傳銷方式的每位傳銷商都是獨立個體,沒有隸屬關係,且集團收到王思佳的律師函後,即在其官網公告澄清,勒令會員不得以王思佳來行銷,否則將予嚴懲;王思佳的舉證未能證明是集團變造並使用擷圖做為行銷之用,難以證明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故駁回王思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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