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捍衛藝人工作自主權 高喊:我們不是派遣人員
![■林志玲悍衛自主權,強調自己並非凱渥派遣人員。(資料照) ■林志玲悍衛自主權,強調自己並非凱渥派遣人員。(資料照)](https://img.ltn.com.tw/Upload/ent/page/800/2010/10/21/27.jpg)
專案組/台北報導
在本報讀者爆料指出凱渥做帳錯誤後,凱渥前天終於表態林志玲不是凱渥員工,讓這起92至94年的欠稅官司出現變化,林志玲昨天透過律師強調自己對工作有自主權,不受凱渥支配,高喊:「我們不是派遣人員!」
強調授權凱渥簽約
不應認定為薪資
賦稅署針對此案曾指出,藝人所得性質全看合約訂定形式,如果以經紀公司名義簽約接案,再指派藝人演出,將被認定為「薪資所得」,若藝人委託經紀公司為代理人洽談工作,並以藝人名義簽約,則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的律師牛豫燕與會計師彭運表示,林志玲的狀況屬於後者,因此主張收入為「執行業務所得」,且在林志玲授權凱渥簽約的契約前提下,就算合約上只有凱渥與廠商,也不能說是凱渥接洽,再指派林志玲履行工作,進而認定為「薪資所得」。
凱渥記帳不符事實
影響收入認定
對於凱渥的記帳爭議,彭運會計師舉例,林志玲若賺取100元,凱渥依約收取20元的傭金,在林志玲委任凱渥代收代付的契約前提下,凱渥應記帳為收入20元,而不是將80元記成營業成本,凱渥記帳是否影響凱渥的課稅,這是另一個問題,重點是記載應該符合事實,因為這樣的做帳錯誤,會造成收入究竟是「執行業務所得」或是「薪資所得」認定錯誤,也會給財稅機關無限擴張解釋的機會。
記者向林志玲詢問回應,昨天她透過律師做出簡短聲明:「請相信我們承接工作有積極的自主權,也有權利拒絕承接不適宜的。同樣的,請肯定每位藝人的獨特性與專業,絕對擁有延攬業務的能力。只是單純希望這業界的實際經紀與委任關係能有多一點認識,我們真的不是派遣業~我們每一個人對自己的業務都承擔著責任。」頗有悍衛主權意味。
此外,林志玲認為既然與凱渥簽的是「委任和約」,且領到的扣繳憑單是「執行業務所得」,當然就依稅法扣除費用支出後申報個人所得稅,對報稅人而言,很難區分何者為執行業務所得?何者不是?
凱渥方面表示對於這起官司前天的聲明稿已解釋清楚,不再多做回應。
官司纏身 不忘幫哥哥準備婚事
雖然官司纏身,林志玲對哥哥林志鴻的婚事可說盡心盡力,不但主動打電話給圓山飯店訂場地,嫂嫂劉思綺的婚紗也提供了意見,媽媽吳慈美挑禮服時林志玲也全程陪同,據瞭解,週五哥哥婚宴當天,林志玲將穿上粉膚色及膝洋裝,擔任總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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