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求公平 健全評審制
■記者鍾明非╱特稿
世上沒有「絕對公平」的電影獎,因藝術是主觀的;且因競賽規則、評審制度影響結局,所謂「最佳XX獎」常是特定天時、地利、人和下的產物,未必是候選者本身實力的真實標竿。
但「相對公平」是可以做到的,端看評選制度是否周延,是否建立起可供明確的取向、品味、風格。很可惜,歷史悠久的金馬獎,不但未能樹立台灣主流電影獎的風格,且讓香港、中國的電影作品和藝人居於壟斷地位,無力鼓舞本土創作與台灣電影工業,何其諷刺。
舊制被詬病 醜聞時有所聞
以前金馬獎最受詬病,便是不足10人的小評審團,可以決定20個左右不同項目的得獎名單,且有「非專業評專業」、「外行領導內行」的怪事;譬如只懂美術的也能評音效,已淡出圈外或被本行淘汰者,卻有權力評斷創作力旺盛的當代同業,甚至發生專業公會推薦的評審護航特定候選者的醜聞。
新制評審團 防不勝防
金馬執委會有意改革,朝大評審團制的方向改進,今年有3輪評審。首輪普選,分組看完所有報名影片,初步淘汰劣作。第二輪「初審團」有20人,不開會,自行看片、評分,產生入圍名單。第三輪「決審團」7人,針對入圍者開會討論、評分,但評分須和第二輪分數各佔總成績的一半。
新制第二輪初審者不開會討論、匿名評分投票,優點是可維持獨立,免受少數口才佳的評審在會議中影響;但去年因據傳評分最低50、最高99,分數高低落差太大,足以左右總成績,萬一評審有私心,就有操弄的空間。今年據悉已縮小區間為60~90分,降低落差,但有心人仍可在其中操作,根本之計,理應是將評審群所打的最高分、最低分,予以剔除,則有心人自難透過不公正之給分,以支持或打擊特定作品。
相形之下,「決審」無權「自決」,倒像是初審的「陪審」。新制防止權力集中於決審團,卻製造另一個權力更大的初審團,新制仍有進步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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